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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散打武道协会(俱乐部)章程
目录
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山大学散打武道协会(俱乐部)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山大学散打爱好者以自愿为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弘扬中国武道哲学,提高学生身心素质为宗旨
第四条 本团体在中山大学团委注册,接受中山大学团委的领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中山大学散打爱好者之间的交流
(二)对会员进行中国传统文化、古典哲学、李小龙截拳道思想的熏陶教育,及散打技巧方面的训练
(三)与中山大学各类社团及全国高校武术组织进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道德品质好
(四)身体素质达到基本要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办理登记等各项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山大学团委审查并经团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为在校学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毕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山大学团委审查并经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山大学团委审查并经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山大学团委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中山大学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山大学团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山大学审查并经团委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山大学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山大学团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中山大学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山大学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中山大学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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